為保障智慧財產權人之權益,鼎鼎所使用之軟體或程式、網站上所有內容,包括但不限於產品內容、著作、圖片、檔案、資訊、資料、網站架構、網站畫面的安排、網頁設計等著作權、商標權或專利權等智慧財產權(以下簡稱智慧財產權),均由鼎鼎或其他權利人依法擁有其智慧財產權。如擬使用前揭智慧財產權,請務必於事前取得鼎鼎及其他權利人書面同意後,始得有權使用。
鼎鼎為維護智慧財產權人之權益,參考著作權法等相關法令之規定,釐定本智慧財產權爭議處理原則,如認鼎鼎揭示之內容有侵害智慧財產權人權益者,請智慧財產權人得依本處理原則所訂之檢舉機制,提出有關侵害其智慧財產權之通知。被檢舉侵權之網路使用者亦得依本處理辦法所訂之程序,提出未侵害智慧財產權之證明。
一、有關權利人或其代理人之侵權通知程序
權利人或其代理人如發現快樂購卡網站、DM、e-DM或刊物中,存有任何涉及侵害其智慧財產權之內容、或有任何使用者涉及利用HAPPY GO所提供之服務侵害其智慧財產權,得自行下載「智慧財產權侵害通知書」,於詳實填寫完畢、並簽名或蓋章後,連同必要證明文件,以書面方式送達鼎鼎。
二、網路使用者未侵害智慧財產權之通知程序
對於權利人或其代理人所提出之侵害智慧財產權通知,網路使用者或行銷媒體收件者如認為權利人之主張是出於不實或錯誤之陳述,得自行下載「未侵害智慧財產權聲明書」,於詳實填寫完畢、並簽名或蓋章後,連同必要證明文件,以書面方式送達鼎鼎。
三、通知方式
依前揭程序提出之「智慧財產權侵害通知書」及「未侵害智慧財產權聲明書」,均須以書面文件送達至下列所載明之鼎鼎地址。 HAPPY GO智慧財產權處理中心之聯絡資訊如下:
聯繫窗口:HAPPY GO智慧財產權爭議處理中心
地址:新北市板橋區新站路16號22樓
四、HAPPY GO之處理流程
1.鼎鼎接獲權利人或其代理人之「智慧財產權侵害通知書」及必要證明文件後,將確認所提證明文件之形式內容得證明有侵害智慧財產權之虞者,將儘速移除或使他人無法進入權利人或其代理人所主張涉有侵害智慧財產權之內容、相關資訊或產品,並依據鼎鼎與使用者約定之聯絡方式轉知使用者涉有侵權情事,包括主張之權利人及侵權內容。如智慧財產權侵權通知所須之必要證明文件或權利人資料不完備者,鼎鼎將會通知權利人補正相關資訊。
2.被檢舉之使用者接獲通知後,如對於權利人或其代理人所主張的侵權情事有異議,認為其無侵害智慧財產權之情事,得於填妥「未侵害智慧財產權聲明書」,回覆予鼎鼎,本公司將轉寄予提出聲明之權利人或其代理人。權利人應於接獲本公司轉寄內容通知文件之次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提出已對該使用者提出訴訟之證明。
3.如權利人未依前項規定之期日內提出訴訟證明,鼎鼎至遲將於前項轉寄內容通知文件送達之次日起十四個工作日內,回復被移除或使他人無法進入之內容、相關資訊或產品。如無法回復時,鼎鼎將應事先告知使用者,或提供其他適當方式供使用者回復。
4.權利人或使用者資料或必要證明文件不齊全時,必須於接到鼎鼎補正通知之次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完成補正,屆期未補正或未完全補正者而影響本處理流程之進行時,將視為未提出通知。
5.依據HAPPY GO隱私權政策條款規定,除經使用者同意或於提供服務之目的者外,鼎鼎僅得依法令或政府機關之要求,提供使用者之識別資料予第三人。因之,您如依本辦法提出檢舉,鼎鼎僅會依您的請求移除該侵權內容,不會提供您有關該使用者之識別資料。您如欲取得該使用者資料,您應向所屬地方法院檢察署或刑事警察局提出侵權告訴或向法院請求民事賠償,鼎鼎將於前開單位來函要求提供使用者資料後,即刻配合提供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