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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薦好友得100點,再抽iPhone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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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說明

活動日期: 2021/01/01~2021/03/31

活動說明: 推薦好友下載HAPPY GO App得100點,再抽iPhone12!

活動辦法: 

1. 活動期間每成功推薦1位好友下載HAPPY GO App,並輸入您的推薦碼,您即可獲得100點限時點數,推薦2位即可獲得200點限時點數,以此類推。推薦禮100點贈點資格:
(1) 好友須符合於活動期間下載HAPPY GO App,且為首次註冊HAPPY GO App資格並完成會員登入及輸入推薦碼完成。
(2) 本活動若與其他推薦活動重覆時,限擇一回饋,不與其他推薦活動重複累送。
(3) 推薦好友下載App活動贈點入點日期說明如下,點數將由系統統一入點,請至「累兌點紀錄」查詢。

推薦好友下載App期間 入點日期
2021/01/01~01/03 2021/01/08
2021/01/04~01/10 2021/01/15
2021/01/11~01/17 2021/01/22
2021/01/18~01/24 2021/01/29
2021/01/25~01/31 2021/02/05
2021/02/01~02/07 2021/02/19
2021/02/08~02/14 2021/02/21
2021/02/15~02/21 2021/02/26
2021/02/22~02/28 2021/03/12
2021/03/01~03/07 2021/03/12
2021/03/08~03/14 2021/03/19
2021/03/15~03/21 2021/03/26
2021/03/22~03/28 2021/04/02
2021/03/29~03/31 2021/04/09


(4)本活動贈送之限時點數使用期限說明如下,逾期未使用之限時點數將會失效,無法進行延長或返還。

推薦下載App期間 限時點數使用期限
2021/01/01~01/31 2021/04/30
2021/02/01~02/28 2021/05/31
2021/03/01~03/31 2021/06/30

2. iPhone12抽獎資格:活動期間每成功推薦1位好友下載HAPPY GO App,並輸入您的推薦碼,即可獲得抽獎資格1次;推薦2位即可獲得抽獎資格2次。推薦越多抽獎機會越多!3. 抽獎說明:
(1) 抽獎獎項:iPhone12 128G(1名)
(2) 抽獎結果公布日期2021/04/08(四),將公布於得獎公告及推播通知(請同步打開推播訊訊息以獲得最新資訊)。
(3) 抽獎活動採電腦隨機抽出,於抽獎日進行全程抽獎見證。中獎名單依活動網頁之公佈為準,獎品發送或領取限於台灣、金門、澎湖、馬祖地區。
(4) 本活動獎項詳細內容、規格顏色、使用限制、領取方式皆以鼎鼎聯合行銷(下稱本公司)提供之實物為準,奬項圖片(示)僅供參考。本活動之獎項中奬人亦不得要求獎項更換或轉讓或折換現金,本公司保留更換等值贈品之權利。
(5) 中獎者同意以快樂購聯合集點卡卡友中心留存之個人資料(姓名、地址)供本公司確認正確性及進行寄送獎項或得獎通知書之用。
(6) 避免影響中獎權益,請務必於2021/03/31(日)前確認於快樂購聯合集點卡卡友中心所提供之個人資料的正確性(開啟HAPPY GO App→我的→帳號設定→個人資料維護)。若因中獎者資料填寫不完整或不正確,導致活動中獎時無法收受中獎獎項或得獎通知書、得獎通知書回傳逾期及資料缺漏者,視同放棄中獎資格,本公司將不另行通知或補寄。如有不實或不正確之情事,本公司將取消其中獎資格。如有致損害於本公司或其他任何第三人權益,參加者應負一切相關法律責任。
4. 獎項寄送/領取日期:
(1) 本公司將於獎項(iphone12 128G)抽出後郵寄中獎通知函,請中獎者於2021/04/23(五)前回函(以郵戳為憑),並完成繳交機會中獎稅金與通過審核確認後即開始寄送獎項。
(2) 有關獎項稅務事宜,一切依照中華民國稅法規定辦理。依稅法規定,得獎者若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且年度所得獎項價值累積超過新臺幣(以下同)1,000 元時,本公司將於翌年開立所得扣繳憑單予得獎者,如所得獎項價值超過20,000元時,得獎者須先繳交 10%機會中獎稅金,始可領獎。得獎者若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即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未達 183 天之本國人及外國人),不論得獎獎項價值,均須先就得獎所得扣繳 20%機會中獎稅金,始可領獎,本公司並將依法開立所得稅扣繳憑單。若未能依法繳納應繳稅額,即視為喪失得獎資格。參加者因參加本活動而須支付之任何稅捐皆為參加者之義務,概與本公司無關。前述稅捐法規如有更新或變動者,依修正後之規定辦理。
(3) 獎項價值累積超過1,000 元,中獎者於收到本公司寄發之中獎通知函後,請填寫完畢並於2021/04/23(五)前(以郵戳為憑)以郵局掛號方式寄回或回傳,以進行驗證審核,領獎資料經本公司位審核通過後始符合領獎資格。
(4) 本公司非獎品製造者,與各項獎品或服務之製造廠商無任何代理或合夥關係,且本活動獎品之期限均依廠商出廠時實際提供者為準。得獎者如因本活動各項獎品、服務發生任何爭議,概與本公司無關。
(5) 獎項以公佈於活動網頁上的資料為準,如遇不可抗力之因素,本公司保留修改活動與獎項細節的權利,無須事前通知,並有權對本活動所有事宜作出解釋或裁決。
5. 本活動獲獎資格不得轉換、轉讓予第三人;獲贈之獎項不得折換現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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